艺术收藏圈常听到的法律纠纷,主要有四:造假伪作、赃物买卖、著作权争议及合作代理的认知差异。
先说造假伪作的问题。这种案例比较多发生在古董方面,乃因时代久远,一般人缺乏专业知识,造伪者遂可趁之机,而销售者甚于“奇货可居”又是见利忘义,以致自古以来造假作伪者层出不穷。
在真伪方面,赃物收受恰好与此相反,因为交易的是真品。据报道埃及金字塔内一幅画被偷,于是有关单位秘密展开追踪,报导了数个国家,最后竟然是在日本大阪的意见古董店里找到。诸如此类的问题,对收藏夹而言,一旦见光,小者破财消灾,大者会以收受赃物而被定罪,甚至会引起国际纠纷,有此癖好诚不可不慎。据我国《民法》,收藏赃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罚金。因赃物而发财,以赃物而论。
至于著作权争议问题,大都是与抄袭有关。其中又以委托翻制等,最易引起纠纷。例如有一国内陶艺设计家,他因贪图对岸物价低廉,遂将自己设计的交趾陶作品。委托台商限件捏塑及烧制。待其作品于台北公展之后,该台商竟然在南部其店面以同样作品,用更低廉且量产的方式展售。于是双方闹进法院,该台商则亦反告他抄袭。
其次,合作代理的认知差异。艺术家和画廊业者的买卖关系,通常不是代理就是经纪,其中经纪方式因所费不高,较多争议的是代理的认知差异。一般行规,画廊办展,展后拆账,银货两迄,画廊、艺术家和收藏家三者皆欢。但是对于后来的交易,往往是收藏家直接跳过画廊直接向艺术家购买,这就是矛盾的产生根源。
须知画廊在挖掘、分析、推广艺术家作品上有不可忽视的贡献,其结果只有促使艺术市场走上萎缩一途。因此,有关合作的方式、合约的规则等,拙见以为,本诸“法名则少怨“,上述三方皆需将心比心,发展出更为透明的行规,方能创造健全的三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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