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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之路:中国艺术品市场规范调查

 


来源 : 《艺术市场》

  这是一个近年来引发了众多关注的现象,这是一个被汹涌而来的飞跃式发展激起了泡沫的市场,这是一个被很多人羡慕、嫉妒乃至于怀疑的市场。关于它们,真正的内幕我们所知其实不多,而议论却实在不少。伴随而来的市场规范之声从它开始形成的那一天就未曾停止。

  它们,有一个公认的代名词——艺术品市场;同时,这个词语马上会让人想起另一个词——市场规范,或者官方一点的话叫做——法规建设。

  事实上,大多数的媒体报道都有意无意地将这两者画上了相互注解号。比如从1996年中国拍卖史上的第一起因画作真伪引起的买家状告浙江某拍卖公司拍卖张大千的《仿石溪山水图》的诉讼案开始,到2009年这10余年中,如假冒著名画家吴冠中作品《炮打司令部》侵权案、石鲁遗作(均为赝品)惊现河南案,及画家史国良告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卖伪作案,还有上海某拍卖行因接受竞买人委托,直接参与竞买行为,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甚至“拍假”和“假拍”等等,都是八卦新闻的猛料。

  一般人在新闻中看到的,只是些被脸谱化甚至妖魔化了的“市场黑幕”。现实中则远非大多数人所知道的那么简单。拍卖上的“天价”并不能减少这个市场在各种舆论上承受的重力,在享受财富的同时,他们面对的还有压力。

  是在压力中实现人们猜测的“崩盘”,还是通过压力转化为一种行业约束标准,变为更为健康的发展推力,这成为了“艺术品市场”能否走向辉煌的分野。“本期关注”编辑部记者将带着问题,深入到一线,以艺术品市场法规建设为主线,着眼整个行业,并重点关注拍卖行展开采访调查……

  中国艺术品市场法规之路

  上个世纪90年代,现代画廊、文物拍卖公司、艺术博览会、《拍卖法》等新词汇相继为人们熟知。进入21世纪,在市场的推动下,国家相关的经营制度和法律法规开始逐步制定。近年来,《文物保护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政策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展,民间收藏也日益兴盛,大批民营企业也开始进军艺术品市场。目前,中国艺术品市场基本形成了以北京为辐射点,沪、杭、鲁、粤为支点的全国性格局。在多点开花的市场繁荣面前,人们也发现,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及规范政策已经远远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市场,甚至有专家认为艺术品市场混乱的根源在于管理松散,是发展的瓶颈。

  体系缺位,法规与实操之间的偏差

  艺术品市场因其包含的艺术价值及交易标的的独一无二性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在我国,一级艺术品市场是在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依照艺术品市场规律而言,一级市场的规范往往又是二级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拍卖行作为二级艺术市场是现在暴露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批评者的众矢之的。

  目前,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只有文化部制定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而由文化部酝酿多年、即将呼之欲出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由于国家《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规定了部门规章不能再设置行政许可,而随之搁浅。文化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艺术品经营的有关管理规程必须做出较大调整修改后方能出台,但即使推出,由于部门规章层级较低,也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实际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设立的监管措施实际上也意味着被废止。而当前,又没有其他的法规来明确文化部门的管理权限,大多数地方文化部门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均缺乏力度。从对拍卖业进行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两部,但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我国不成熟的艺术品市场规定得有些太笼统,需要增加相关细节、规范进行补充。比如《拍卖法》,虽然对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程序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使拍卖活动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拍卖法》将艺术品和一般商品同样看待,也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只能对艺术品市场的其他环节进行管理,而对于艺术品拍卖的管理很难介入,造成整个艺术市场管理体系分散、不成系统。还有大家一直都比较关注的问题——“假拍”和“拍假”。拍卖行通常以《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责理由。但这项辩护理由有时并不能对我国复杂的艺术品市场一概而论。因为这条免去的仅是善意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能免去其中故意串通卖方、欺骗买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拍卖行是依靠信誉生存的,虽然在国际上有拍卖不负责拍品真伪的惯例,但一些有名望的拍卖行依然想尽办法来“保真”,我国的《拍卖法》也延续了这个国际惯例。通常,在健康的艺术市场中拍卖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中介人,其权利与义务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标的,收取佣金费用,而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证人的责任,真正承担该责任的是卖家。然而一些拍卖公司却以此为依据,乘虚而入。之所以在拍卖环节屡屡出现“假拍”“拍假”的瑕疵责任纠纷,正是说明了法规与实操之间仍然存在着较大偏差,问题和症结就在于艺术作品价值鉴定体系的缺位,这种缺位,应该在一级市场的流通过程和经过市场评价与检验中得到解决或认定。而作为一级艺术市场的画商与画廊,理应是艺术品进入交易市场中经历的重要环节,起着艺术品基础数据整理、鉴定、定位和推荐的重要作用。艺术品买家可以依据画廊与画商提供的艺术品资料,对书画作品价值的真实性产生信赖。但从实践结果看,不少画廊基本属于“商品寄卖店”,采用的是艺术品市场中最低级的交易方式——经营者们将商品画成批量地买进卖出,或兼营工艺品、复制品,甚至哄抬价格,质与价不成正比,逐渐沦为艺术品市场的边缘,进而影响到拍卖市场。

  代理制究竟要完善什么?

  “当前的艺术品市场之所以散乱,究其原因莫不是诚信的缺失。国家将来关于艺术品市场的立法,必须要将诚信原则作为立法的基本思想,法条的设计、艺术品经纪人权利义务的设定、艺术品市场的管理等都要把诚信放在最基本最重要的地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认为,完善艺术品市场规范甚至可以考虑在司法适用中可以直接引用诚信原则,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艺术品代理制或经纪人的认识和理解。密切买卖双方市场甚至和艺术家的联系,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艺术品经纪人、代理制方面法律法规,使得更多的人可以而且很容易地了解画廊、拍卖行的性质、优势等,这也是买卖双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到双赢的较好结果。

  刘双舟认为,艺术品市场代理制和经纪人从业的资格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我国法律必须予以积极引导,这样才不至于导致艺术品经纪市场的杂乱。国家应当对艺术品经纪人资格的取得规定更加严格的要求,而不能像保险经纪人、不动产经纪人那样轻易地就可以取得从业资格。对于自然人,国家必须组织统一的艺术品代理制方面的资格考试,对于艺术品经纪人做各方面的素质国家必须以考核的方式做出具体要求。对于画廊、拍卖行等行业甚至可以考虑制定代理制管理的相关准则。

  文化部“中国艺术品行业登记认证数据库”工程是文化部为艺术品市场创建良好、健康的发展环境建立的市场诚信机制,已经于2006年4月启动。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研究员西沐认为,该数据库工程就是通过对艺术品及艺术家建立诚信公示体系,建立便于查询、快速检索的方式。它的建立,对于规范艺术品市场、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建立艺术品市场的诚信体系起到推动作用。但目前该工程还处于较为初步的阶段,因此,逐步完善该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拍卖业也从“只进不出”“只生不死”的状态,开始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中国拍卖业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告诉记者,拍卖协会目前也正逐步完善拍卖公司和拍卖师的“退出机制”。根据现行的《拍卖法》,艺术品买家一旦在拍卖行购得艺术品,是不能退回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艺术品代理制度的不完善,拍卖行的职能很多情况下为鉴定师所取代,而鉴定师的水平及信用难以保证,适时引入“退货机制”,能够弥补艺术品市场诚信的缺失。同时,加强艺术品拍卖的行业自律。

  也有专家提出,应当尽快将拍卖行、画廊等法人形式的艺术品代理机构组织起来,成立相关的艺术品代理协会,负责自律管理以及协调艺术品代理机构与艺术品生产者、投资者、买家或藏家等多方面的关系,并及时建立艺术品代理投诉制度,提升艺术品代理组织的整体形象,增加社会对艺术品代理机构的认同感。同时实行艺术品代理登记制度,建立信息档案库,对艺术品经纪人的职业情况进行全面的记录,并设专门机构接受公众对经纪人的查询和投诉。还可以建立资信评级制度,督促艺术品经纪人认真地履行职能。由行业制定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制度,这也是艺术品市场通行的国际惯例之一。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所缺乏的正是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用于自己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保真”才能“保身”

  “拍假和假拍不是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主流,否则无法解释这个广泛参与的市场能够有如此发展的速度。”采访中,记者不止一次听到专业人士这样讲。

  中拍协有关负责人认为,从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发展的规模速度乃至于参加的人数来讲,整体应当是积极健康的。这是一个事实。很难想象,如果目前拍卖市场像某些消息或某些团队所描述的漆黑一团的话,不可能有这样的成绩。这个市场,高手太多,明白的人太多,包括新闻媒体,都对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当然,拍卖市场的成绩宣传的情况,社会关注度在不断提高。价格高、物品稀缺,造成文物艺术品拍卖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对其所存在的问题会有放大的效果,但拍卖市场中真正的藏家、行家对拍卖行业的批评可能比例还比较小,反而很多社会舆论关注、表扬、批评及建议的可能更多。

  中拍协认为,大家在很多问题上的疑虑值得拍卖业重视,比如拍假。一种情况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是无知卖假,也就是能力所限;另一种情况是知假买(卖)假,这种情况比较复杂,至少是商业道德问题,尽管拍卖法中有瑕疵不担保的条款,但是企业不能将此作为挡箭牌来推卸自己的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操守。

  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中国历史众所周知的动荡,朝代更迭,后朝毁灭前朝文化,很多文化的延续传承和著录受到损坏,大部分是人为的。有幸遗留下来的艺术品就会有考鉴的难度,如果在环节上出现疑问,市场专家会有解决办法,这是对文化对市场负责任的表现。比如说某某(款)某某(传),传递的信息是大家对此文物真假年代的不确定,不确定不代表假。

  第三种是造假拍假,这在文物拍卖上,是极少出现的,到目前为止,中拍协艺委会还没有接到拍卖公司和造假集团或违法分子的证据,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认定应是法律问题。中拍协曾态度鲜明地表示,对于“能力所限”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把文物艺术品拍卖真伪鉴定的争议降低到最低;对于“知假买(卖)假”要提高专业的门槛、标准和要求。对于“造假拍假”鼓励大家包括媒体举报。

  假拍,完全是拍卖企业能够宏观控制的,其核心在于信息的传递要完整真实,拍卖企业只有加强内功、最大限度地保真,才能树立良好的口碑,够给买家卖家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场所。

  公示制强光下的博弈

  中消协律师邱宝昌认为,艺术市场的成交甚至是拍卖交易的透明化是企业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权利客体的商业性决定了企业对此讳莫如深。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没有这种制度,难免就会导致拍卖真实性和纠纷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市场交易的障碍,影响艺术市场产业的发展。

  邱宝昌说:“比如拍卖合同当中,拍卖人与委托人要签订委托合同,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物的来源、所有权等的相关证明,拍卖物有没有瑕疵。这一点很具体,也很负责任,可以避免虚假委托。拍卖人可以委托一些人去鉴定,对来源有权说明,可以避免来路不明的物品的非法操作。从这一点上讲,也是对拍卖法第61条的免责是个补充完善。而这个一点直到现在,我国除了行业管理规定外,依然没有相应的国家的法规来规定。” 他认为:“拍卖法第37条虽然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问题有规定,但对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具体规定,使得两者如果进行串通,则无相关法规进行约束管理。解决这一尴尬局面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健全一个全国统一的拍卖公示制度和平台,让市场交易各方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某一流程内容的交易状况,从而有的放矢地进行艺术品拍卖交易,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邱宝昌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仍然没有解决两个根本的问题:

  一、拍假的问题。竞买人对标的物应该有一定期限的反悔权。例如给一定时间,如果觉得出现误判,可以退。这样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委托人卖假。竞买人可以通过一段时间来鉴定、辨别这个东西要还是不要。这种情况只有在一个比较成熟的拍卖市场中才能有效实施,也会给买受人一定的保障。特别是在瑕疵担保方面起很大作用。这对拍卖前没有对拍卖物进行有效鉴定的,委托人又对委托拍卖物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这种拍品,应该给买受人一定期限的稳定期,给予无条件的解决合同方式,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规程能在这方面有一些规定的话,将会让规范和净化拍卖市场起到质的变化。

  二、假拍的问题。拍卖法第37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但是如果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串通一气怎么办?这就存在一个规制的问题。是否可以用两个办法来杜绝:一是用提高交易税来杜绝假拍。一件拍卖品只要成交了,就必须交税。拍卖行的佣金一般在12%左右,应该提高这一块的税收。因为文物艺术品通常被认为是奢侈品,不是日常生活用品,提高税收的最终目的也是杜绝假拍现象的出现。第二,建立公示交易凭证制度,如成交证明、缴纳税收的凭证证明等等,可以要求在拍卖结束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买受人在过了稳定期后,七日内必须要完成交割,同时进行纳税证明公示。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假拍。

  由于目前还缺乏艺术品市场相关的登记制度,虽然某些领域有登记制度,但只是一般性总体规定或行业分类性质的登记,而这些依据之间又缺乏相互呼应,导致目前艺术品市场登记整体上陷入分散、矛盾和混乱的局面,如果不加以完善,艺术品交易则很难发挥其公示公信效力。

  标准化是发展的关键因素

  全国拍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原秘书长左佩兰表示,文化艺术品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通过标准化规范将“不断优化艺术品拍卖业发展环境”,其中重点就是拍卖流程的标准化。她认为,标准化已成为优化艺术品经营行业制度的关键。

  左佩兰认为,提到标准就必须要搞清楚其中的概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对标准和标准化的定义都加强了研究,并在1996年以ISO/IEC第2号指南予以确定。我国基本采用了该指南的惯例。目前,拍卖行业已经开始着手有关标准化操作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左佩兰说,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已经成为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艺术品市场行业的服务业亟须提高标准服务的管理水平。一直以来,标准化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多年来大力推进标准化的实践结果告诉我们,要加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现代服务业标准化。我国的拍卖业虽然是一个时间比较短的行业,但它却具备现代服务业的特征,虽然只有短短的十几年,但已经成长为当代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因此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是很有必要的。她认为,健全拍卖业发展的规范化环境,不仅有利于他作为服务企业的经营,还可以使竞争更加有序,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国内外经验已经表明,优化服务业制度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于制定服务、流程等标准,用标准来明确服务市场的准入领域、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及监管方法。

  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中后期就基本完成了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的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的推广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左佩兰看来,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尤其是文化市场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很多行业已经在标准化进程上走在前面,并趋于向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拍卖行业也正是看到了实施现代行业标准化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对于拍卖业来说,首先要建立标准体系。标准体系是产业发展重要的技术支撑手段,重点就是新兴行业的标准化,并加大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力度。其次是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标准的研制。从拍卖业来说,行业标准化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通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并实施行使后的监督来获取社会最佳秩序。

  从国际上来看,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很多服务标准,都是以促进和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左佩兰认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今后的重点应逐渐放在完成“拍卖师的规范”系列国家标准、“拍卖场所设施及安全标准”等国家标准的修订研究工作。目前,我国拍卖业的发展不是要解决总量不足的问题,而是要解决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标准化的介入,才是进行市场监督、质量认证、资质审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左佩兰提出,加强国家准制定的应对措施研究是优化行业发展制度环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拍卖业只有采用标准化管理,才能硬化企业的约束机制,促使其充分利用企业的现有资源。她认为,现代拍卖业对标准化的需求还来源于对拍卖活动的真伪、安全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因为文物艺术品从鉴定和辨伪上非常专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供需双方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对称,实施标准化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这一问题,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有关文化艺术品行业的标准尚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及市场的需求。行业标准还很缺乏。而已有的有些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须制定新标准予以替换。

  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颁布实施,看中国艺术品市场的走向

  2010年7月1日,《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实施。这部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起草制定,商务部发布实施的行业规程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6月28日,在《规程》新闻发布会上,很多被采访的拍卖业界、收藏界、法律界人士认为,它的发布对一直以来广受社会诟病、操作“有点乱”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将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会长张延华认为,这部标准的出台,将使拍卖行业的法制建设、制度建设更臻于完善,它弥补了《拍卖法》的一些不足。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标准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很可能会在下一步修订《拍卖法》中加以引用。

  这是中国拍卖行业恢复发展23年,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18年来的第一部行业标准。《规程》对拍卖程序中的拍卖标的征集、鉴定与审核、保管,拍卖委托、拍卖图录的制作,拍卖会的实施,拍卖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拍卖档案的管理等主要环节,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规则的利益制衡

  文物艺术品市场能够繁荣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文物艺术品交易双方或多方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的艺术品市场,正是在国家社会经济体制转型和快速发展中,在不断出台的新型文物和市场法规保障下日益发展起来的,《规程》的出台就是一种保障的细化。

  记者留意到,《规程》对文物艺术品拍卖整个服务流程的操做均作了详细的规范。而且《规程》在对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的利益保护方面均有提及和相应措施。北京匡时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国强说,早在10年前,就已经有一些拍卖行因接受竞买人委托,受托代为竞买的行为,被文化部门及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先例。为避免这种被动局面的产生,不少拍卖企业开始拒绝竞买人的委托,因此造成一定的成交率损失,同时成交价格方面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新出台的《规程》则明文规定,拍卖人可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这使得拍卖人的委托竞投行为得到了规则的支撑和规范,对拍卖企业、竞买人甚至委托人的利益来说,无疑都是一种保护;此外,诸如档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等规定,对委托人、竞买人、拍卖人而言,均起到保护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规程对库房的管理也提出具体要求,从企业角度来看,这是基于对企业安全的角度考虑而制定的。从拍卖企业的从业人员来看,也是提高他们对文物艺术品的责任感,树立一种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张延华则认为:“《规程》就是一个充分协调的过程,这个标准最后的成果代表了所有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正当要求。首先,它规范了拍卖人的行为,对委托人、竞买人的权益形成具体的、直接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减少拍卖纠纷,控制拍卖活动各方的法律风险。再次,这个标准对于规范和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都具有重要作用。”

  其实,《规程》的出台也正是十几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的一个经验性总结,它总结了规范代理、规范经营、规范管理的经验。纵观当前文物艺术品大环境:文物艺术品经营来源和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价格和流通的解禁,使文物的高价值、低价位局面大大改观,不仅结束了文物只卖给外国人的历史,还使境外回流文物在拍卖市场上逐年增加。开放的文物艺术品市场,使民间的文物收藏和保护意识极大提升,文物艺术品受到普遍重视,收藏队伍规模空前。越来越多的各界高端人士的大量资金注入,使文物艺术品市场成为多方参与、多种资金支撑的领域。但与此同时,这个市场也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运行起来没有那么顺利,如经纪人制度不完善、不规范交易现象时有发生、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等不公平交易问题突出等等,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信誉,也使得很多愿意并准备投资艺术品产业的人望而却步,消减了投资意愿。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即是对买、卖及委托人等几类主体行为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规范。

  制度基础进入发展核心

  “虽然该规程的制定和出台本身并不属于立法活动,规程内容也不具有正式法律渊源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规程的出台毫无法律意义。恰恰是艺术品市场中的很多法律制度不是由立法者‘闭门造车’空想出来的,而是来源于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习惯、规则。所以它的颁布实施是对我国艺术品市场法规实践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刘双舟教授认为,中国艺术品市场的经济和法律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一切市场主体,在权利、义务、责任、规则等方面,处于平等地位。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正是国家“放权让利”,逐渐打破原有“一体化”模式的过程。

  包括此次《规程》在内的行业规范的起草制定一直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的重视。2007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在通知中将《文物艺术品拍卖技术规程》列入了计划,并指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为主要起草单位。2007年4月23日,《规程》第一次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初步确定了《规程》制定的基本框架结构、章节和主要内容。2007年至2009年12月,经过近4年、10余次调研和专家论证并审议,终获通过。

  《规程》的颁布表明,中国改革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后开始关注并试图进入行业标准化核心层面,艺术品市场制度基础建设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关键词时,不仅仅是文化部或相关文化主管部门,甚至与之关联的行业政府主管方也开始认识到这项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廓清了发展的新目标。《规程》确认了拍卖实践中形成的惯例,拓展了一些操作方式,明确了拍卖操作中对拍卖三方的保护规则,为拍卖公司规范流程提供了行为准则。

  刘双舟认为,《规程》的内容虽然比较具体和细致,但是并未超出我国现行的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拍卖法中规定的“三公一诚”原则,“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则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中“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等规定。还有,《规程》对拍卖图录问题、拍卖标的保管和保险问题、拍卖标的预展问题、委托竞投问题等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对拍品仓库管理方面进行了细致规范,这些内容在文物艺术品拍卖实践中有的已经是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惯例,都明确地用文字规范下来,而上述这些都是现行拍卖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

  其实,中国艺术品市场最根本问题,是参与艺术品交易的供给方、买受方、中介方权利如何界定的问题。而《规程》中反映出来的对艺术品市场的法制化管理思路,是实现市场安全交易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之一。这都是值得肯定的。

  透明和规范是健康发展的助燃剂

  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流通在一段时间以来都有很多争议,这其中也包括拍卖流程如何规范化运作的问题。拿私人文物藏品来说,改革开放前,各地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的买卖是唯一合法的、主流性的商业行为。因为国家禁止其他市场流通途径,独家经营的文物公司和文物商店处于民间文物交易的鼎盛时代。虽然1982年颁布了《文物保护法》,但是此时保护的概念仍然很难同“市场交易”一词联系在一起,在私人买卖文物方面仍然严格控制。由于法律的禁止,所有的民间文物流通渠道只能处于私下交易状态。

  1992年以后,因为文物艺术品交易的市场化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而原有法规又难以规范文物艺术品交易的现实,不仅使仿制品大行其道、扰乱市场,也使一些国家严禁出售的珍贵文物通过各种渠道涌向“黑市”,甚至远走海外。所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个人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这是对文物行政管理一直奉行“统一经营”的实质性突破。认可了存在多年的文物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合法性,也对文物价格确定的市场化给予了承认。包括《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等的出台,均表明了国家对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开放态度,不仅为“有实力、懂收藏”的藏家建构了较好的平台,也使长期“不见光”的私人文物艺术品市场走到台前。正像国家文物局中国文物商店总店原业务负责人、文化部中国画研究院原副院长赵榆讲的那样,伴随法规政策的不断实施,行业经营模式将被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的经营机制取代。《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也就是把原来健康的市场行规转化为人人可见的运作流程,摒弃掉不规范的东西,让拍卖三方都清楚明白市场操作的过程。

  不过,由于现行文物艺术品市场配套法规还很缺乏,比如艺术品鉴定的标准、价值评判标准等等,使得《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出台还显得有些孤单,令整个艺术市场的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具体和充实,也给不规范的小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不规范交易依旧可以在隐蔽中进行。

  幸运的是,《规程》确定的“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目的是为了尽量做到减少争议的效用。这也将促使艺术品市场更趋开放透明,也为艺术品鉴定收藏的利益保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而像这种规定,在以往的文物艺术品管理规定中是没有提及的。

  此外,《规程》的“公”“信”原则,将在艺术品市场起到督促作用。比如规程规定文物艺术品拍卖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样便于第三人了解有关物权的信息,从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会对艺术品市场的稳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程》的出台并没有对“拍假”和“假拍”进行详细阐述。张延华认为,知假拍假是极少数人的个别行为。通过这部标准,一方面通过鉴定程序、上拍流程等方面可以约束拍卖企业;另一方面协会自身有企业信誉评级系统,将会直接影响该企业的信用评级。颁布实施起到了给当前火爆的艺术品市场添加了规范的助燃剂作用,同时,对于文物艺术品拍卖交易的方式、方法和处理会更加有规可循。一部《规程》对于艺术品市场也并非万能。因为作为行业自律性标准规则,虽然已经将很多规则细化,但它涉及的许多制度还是难以细致入微,并且,也需要逐渐磨合衔接。但是,《规程》所体现的基本精神,还是给当前艺术品市场开拓了广阔未来。

  业内共话行业标准规范

  保利拍卖:会做相应调整

  赵旭(执行董事):中国艺术品拍卖业恢复伊始,就得益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热情扶持。尤其是国家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为艺术品拍卖配置了强有力的市场助推器。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还十分年轻、稚嫩,有许多的弱点和不足,专业知识不够,人才结构不合理,拍卖运作和客户服务还存在不规范、不到位之处。要使我国艺术品拍卖业迅速成长茁壮,真正跻身于国际名牌艺术品拍卖企业之中,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任重而道远。因此,此次规程的出台肯定有利于行业的发展,更好地规范拍卖行业的行规。艺术品市场热离不开法规的规范作用。由于市场的经济原因,目前拍卖公司太多,不出台新的规定不利于市场调整。总体来说,《规程》的出台是对拍卖公司利益的保护。

  行业需要规范,不管是行业协会还是国家文物单位,出台管理规则,一定是要对行业进行规范,同时希望行业健康地发展。对大的拍卖公司来说,是有法可依了。例如《规程》中也涉及到对库房的管理规定,从我们公司来讲,这项工作我们之前也已完全做到。明确规定了,即使是拍卖管理层也不能随意进入。另外,我们也看了一下《规程》附录的“委托拍卖合同、公司竞买协议、委托竞投授权书、成交确认书4个资料性附件”,对照我们公司的情况,我们认为与公司的类似合同没有太大差距。只是细节我们会做相应调整。至于非常专业的问题,我们会根据《规程》,请律师来做比对。总之,保利拍卖的规程也有一些更严格的要求,我们做到规程提出的要求不是问题。

  匡时拍卖:增强企业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董国强(董事长兼总经理):拍卖企业起到的是行业中介的作用,其规范操作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很重要。从艺术品拍卖行业来说,国内已经开展了十几年的时间,各个拍卖公司的《规程》大都是依照《拍卖法》来执行的,在实际操作中则主要依照苏富比、佳士得这些国际大公司的流程来运作的。

  过去,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没有发布相关的《规程》。这个《规程》的出台,其实也是根据国内拍卖形式,同时总结了国内十几年的行业经验、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以后制定的。对行业规范应该有比较大的帮助。例如,《规程》以书面形式把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做到的征集规范明确列出,此条不仅能起到对委托人和拍卖公司的保护作用。避免出现诈骗现象,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从匡时公司自身来讲,我们弥补这个漏洞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上加盖一个内容为“本合同须由本公司人员签字方为有效“的公章,来防止合同丢失和合同没有及时收回带来的问题。

  此外,该《规程》对库房的管理也提出了细致的要求。我认为,从文物艺术品来说,第一,出于对企业安全的角度考虑,制定该条文;第二,也对从事艺术品拍卖的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不能单纯地把文物艺术品拍卖物当成商品来看。从业人员要保证它的完好无损。尽管文物艺术品的委托人是个人,但我们仍然认为它是个社会资源。长远角度看,文物艺术品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文化,所以对文物艺术品的保管,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经济责任,更是一个对艺术品的爱护和保护责任。《规程》提出了让更多的拍卖从业人员和企业树立一个对文物艺术品的爱护意识。

  荣宝拍卖:制度公正问题越少

  刘尚勇(总经理):我们认为,这个标准是一个基础的标准规程。有这个标准,才能说明一个企业运作的基本规范化。荣宝有自己的规程,我们已经超出了这个《规程》提出的标准规程。同时,这个标准,不是一个评判公司好坏的标准。其出台,目的是为了打破买卖双方,甚至与委托人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披露不充分、出了问题又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信息不对称就会存在权利义务的失衡问题。首先在文物艺术品的价值评估上就会出现问题;其次,在双方甚至三方认知上有困难,容易引起社会的质疑。那么,怎么去解决,也就是通过制度建设来逐渐修复漏洞和完善市场建设。所以,如果制度和程序是公正的,出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少。

  我认为,此次《规程》的公布,最大的贡献在库房管理部分,这些部分都是从保护的角度出发被提出来的。

  上海朵云轩拍卖:有规可循我们很需要

  焦安(副总经理):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得太快太猛,还没有来得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我们就已经到达世界艺术品拍卖的顶峰地位了。这其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中国的拍卖公司都是在自觉自律、边干边学、出了问题自我纠正这样子慢慢摸索前进的,很不容易。《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出台,虽然滞后了,但是很需要!虽然不全面、不完善,但是很重要。我们的艺术品拍卖要和国际接轨,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现在应该说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规程》在最后还附4个资料性附录,我想这四个资料附录的出台也是为了避免一些地区性的小拍卖公司,趁机制定不规范、不公平、有利于自己公司利益、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朵云轩是国资的,经过百年历史沉淀,具有优良的品牌知名度,是拥有中国最完整艺术品产业链的大型集团公司之一。从成立之初就是严格按照国际艺术品惯例来进行管理、征集、运营的,在此次《规程》颁布之前,我们已经完全达到了这些标准,有些地方甚至更加严格。但是,此次《规定》尚未明确一些收费标准,比如文物局鉴定费、火漆费等,是否合理,收多少?这些仍然有很多争论,应该明确标准。

  西泠拍卖:需要更细化的服务

  陆镜清(总经理):《规程》的出台有助于加强拍卖行业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动与整合我国艺术品市场的整个产业链。但是《规程》中一些细节也有待推敲,如委托竞投一项,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要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这样的提法不是太合适。为什么呢?因为有些竞买人不在现场,甚至是在国外,受时间限制,是不可能把竞买信息随时传递的。这种随时传递竞买信息的做法只适合于针对现场的竞买者。而且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做法,这是一种更细化的服务。

  其次,对于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也值得推敲。有效的方法是,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在签订拍卖合同后立即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而不是标准所讲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于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这点和拍卖公司平时的操作有很大的差异,一般都是两个月前双方签了合同之后,委托人就把委托拍卖标的交给拍卖公司。如果是在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交付,拍卖公司是没办法进行拍卖的。因为之前的图录、预展、巡展、拍照等等工作根本来不及。

  此外,关于保留价规则也有一些问题。此项与《拍卖法》有些出入,拍卖师的任何报价都应是有效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应是拍卖的成交价,如按《规程》的提法,对竞买人而言是有一定的隐瞒性操作的。

  中国收藏家协会:对拍卖的真实性要求更高

  张忠义(副秘书长):从我们收藏界的角度看,目前拍卖公司越来越多,但严格来说,把小型拍卖公司都算上的话,几乎是各行其是。中拍协发布了这个行业标准。尽管这个标准不是强制执行,是推荐性的,但是有这样的推荐和没有,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样的标准是对拍卖法的补充和扩展。尽管目前在《规程》中涉及鉴定的条款较少,但对拍卖行内部人员的作弊、不规范操作、随意性都是一个限制。作为收藏家,从艺术品收藏角度来看,现在拍卖已经是最为重要的途径,收藏家包括艺术品投资人对拍卖行是最关注的。过去没有标准,大收藏家对拍卖企业也是有选择、有判断的。就收藏家收藏界最关心的问题,比如假拍这个事情,目前艺术品市场,投资功能超过了收藏功能,对拍卖的真实可靠性要求更高,假拍会产生错误的决策,但在标准中还没有体现。所谓假拍是拍卖公司的问题,不是拍假,拍假是全社会的问题包括鉴定、收藏、拍卖等各个层面。但假拍就是拍卖行业的问题,怎么样来杜绝假拍,这里面没有很严格的标准,应该给拍卖公司界定。我也曾说过几次,很简单的方法是,拍卖协会或商务部,可以联合北京地税局,查纳税情况,并公布。拍卖行业协会实际上是可以做到的,协助政府部门,要求拍卖公司提供纳税情况,马上清晰,也是对全社会负责。进一步谈到执行的问题,执行的过程当中要需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张延华会长提到的评选、达标、示范等都是从正面进行鼓励,从负面上的如设置黑名单,这些办法还是很好的。拍卖市场交易额数量不大,但影响很大。

  起草人解读标准规范

  当备受业内瞩目的《规程》)被商务部公告实施时,当几乎所有的大众舆论都还在纠结于《规程》出台能否真正意义上解决“假拍”“做记录”,特别“艺术品保真”等问题时,作为专业媒体更关心的则是《规程》起草者们在作为“制定标准人”时的身份立场,因为这直接决定了这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18年来第一部行业标准”最终合理与公正的程度,嘉德拍卖公司副总裁寇勤作为起草者之一,也有他自己的解读。

  调整的产物 中国艺术品拍卖从成立到发展一直有着“先天不足”。寇勤认为:“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在其诞生之时甚至还没有拿到一个明确的‘出生证’,甚至即便是《拍卖法》只是以‘曲线救国’方式从一个侧面变通地界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地位和合法性,所以中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在诞生之初无论是从法律条文还是规则制度上,连同其内部的标准、程序、构建等等都存在严重的缺陷。”最早的艺术品拍卖是以国家文物局下发文件以“试点运行”的方式才出现的,所以嘉德在最开始从事艺术品拍卖时面临的是内地地区拍卖行业“一片空白”却要“平地拔楼”的境地,他们不能不到海外去学习观摩苏富比、佳士得等国际拍卖巨头的运作模式,“当时因为实在是没有丝毫现成的东西可借鉴,恨不得连最基本的‘竞买登记表’都一并卷回来。”

  “直到在《文物保护法》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个相应的章节,在大框架和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上给予了规定,这是艺术品拍卖首次有了“针对性的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然而这对于拍卖具体实施而完还是太过于“框架化”了,于是各拍卖公司不得不从“保护企业自身交易安全性与合法性”的立场出发,制定详细的拍卖章程,即一个“三方交易”的游戏规则。

  而这些状况就在客观上造就了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出现的一个饶有意味的现象——大而框之的国家法规配合以代表拍卖人利益为主导拍卖公司自拟的章程,过于粗狂和过于细致的两种极端,一直并行到《规程》出台之前。所以在拍卖公司对其做出不断地调整时,由于立场的问题往往难免在拍卖人责任、争议问题、风险承担上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这也就是为什么拍卖公司的拍卖章程长久以来一直备受质疑的原因——拍卖企业自己制定的拍卖规则如何具备法律约束力呢?而拍卖公司自身也是有苦难言,因为实在是没有哪条针对性的具体法规条文可以“安抚”大众。“所以这就是为什么《规程》作为一种推介性质的标准却被广泛认同并积极促其出台,因为这是中国艺术品拍卖行业最大也是最现实的需求。

  统一立场的愿望 在当时,制定一个“被行业所接纳,被司法机构所认同,被大众所了解进而达成三方面共识的”的行业规程已然成为了各方面的迫切希望。很多人认为,《规程》的推出具备准确与科学的特点:中国艺术拍卖市场尚属于在摸索中前进的阶段,强制性、禁止性标准往往会在束缚意义上体现得更明显一些,而制定人的立场转变也很好地解决了大众对于拍卖公司站在自身立场上制定的拍卖章程的质疑,所以《规程》得到了广大不同立场群体的共同认可。

  所以,当来自不同职能部门、不同领域的专家们以整个行业发展的“长治久安”为出发点,共同起草《规程》的时候,这个制定者的立场就变得客观而公正起来,于是直接导致了《规程》与以往的拍卖公司自己制定的拍卖章程不同,最大程度上地照顾了竞买人和委托人的利益。

  但饶有意味的是,和很多人的臆断不一致的是,在推行《规程》迫切性上,拍卖行们的热情要比竞买、委托人与广大公众,积极且急切地多,“因为在今天,越来越多的正规化发展的拍卖行意识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与安全的最好办法,就是率先保障自己竞买人与委托人权益。”

  不是“自毁”而是“自律”《规程》起草阶段很多拍卖行的负责人在逐项讨论规定时,都会不止一次地问:“我们能不能不要自己把自己框死呢”,意思是说《规程》中一些条款对这些拍卖行而言,确实是“要求过高、过严,或者所要承担的责任过多”。但就《规程》的本身的立场出发,即便是要坚持自己的立场,充其量也只能达到一种要求“自律”的程度而绝非“自毁”境地,因为制定立场是客观的,在交易中代表了三方的利益,站在拍卖行的立场上,其在某些方面看似受到‘限制’,但更重要的是,《规程》是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拍卖行合法合理的权益,所以拍卖行的经营者在坚持自己的立场的同时,也注意到自己同时也是《规程》的受益者之一。

  从“厚”到“薄”的转换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在《规程》起草的过程中,它先是变得如同书一般很厚——很多细节被进一步细化,然后又逐步变得很薄,只有寥寥几页纸,很多东西被删去,然后又开始变厚填东西,接着又开始变薄删东西……其实这就是不同立场在不时博弈的结果,这个过程很有意思——行业希望规范和圆满,所以开始很多很细,但是实施起来却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做到,于是就删……而这个最终的版本可以说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规定了。”寇勤如是介绍。

  但是一些细节上的变化还是明显的。“譬如,原来用的“竞买登记单”变为了“公司竞买协议”,从单方面的登记到双方签字的协议,就更有力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的权益;再譬如“委托竞投”这个一直有争议为是“自买自卖”的方式,尽管有个别的政府部门提出应予以删去,但是通过讨论后还是保留了下来,大家认为只要管理得当,其还是一个行之有效且国际通用的服务方式;而在拍卖合同中,有一条是大家坚持要加上而就意在保护拍卖行合法权益的——“委托人就下列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拍卖人保证:自己对所委托拍卖标的拥有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已尽其所知……”就是要首先声明是委托人在通过拍卖行这个平台来卖东西,而不是拍卖行卖东西,明确拍行在交易中的身份。”

  这样的例子在《规程》中几乎处处可见,因为“更实用、更有可操作性、更具法律保障”就是规程在起草时坚持的最基本的观点。

  标准不是保护落后者 《规程》的“最基本”的特点是,它制定的初衷还是定位在中等甚至偏上的标准上的,尽管其不要求强制执行,但是就目前市场发展的规模而配合的拍卖行相应态势而言,执行《规程》的拍卖行,严格意义上讲只能是操作规范的“合格的”艺术品拍卖行,就从“库房”一章而看,设立红外、声控、温控、联网保安机构等就不是所有拍行都能做到的,但是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出发,这些又是一些最基本的东西,中国拍卖行业发展的不均衡使得规程最终只能选择以大部分拍行的基础和条件来制定标准,那么这个标准是最低的还是最高的呢?可以明确的是,推介性的标准首要原则绝不是为了保护落后者。

  寇勤说:“《拍卖法》对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只是说由于艺术品鉴定的特殊性,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特别是在确定艺术品瑕疵和真伪时,尽管有规律可循,却有着很多不确定性,并且不是科学技术和专家学者就能绝对解决的问题,但基于拍卖法对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制定《规程》时,就采用了国家标委专家的意见;‘标准’作为一种叙述程序,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在‘标准’中不予重复,所以就没有涉及。”

  《规程》的出台最大的受益者是那些刚刚介入或者初步起步的拍卖企业,因为《规程》其实就是国内大部分拍卖企业科学、合理的那些经营经验的大总结。无疑《规程》对于国内发展参差不齐的艺术品拍卖行业而言,有着一个很规范与示范的作用,甚至是社会公示作用,拍卖行甚至有义务并有意识地加以向公众引导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行业的状况和生态,进而改变目前公众对拍卖行业单一评判标准:只拿成交额数字论英雄,在客观地考量成交数字的可靠性、真实性、可持续性之外,还要看到企业运作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而将拍卖行业引入到一个比拼“综合能力”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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